共院学字〔2018〕12号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A)、课程学习成绩(B)、实践与创新素质(C)三部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测评的最终结果(D)计算公式为:
D=A×10%+B×70%+C×20%
第五条 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荣誉称号评审、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六条 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身心素质等测评指标,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采取给定基准分,并在基准分基础上减分的方式,每个方面的扣分均不得超过该项给定的基准分。具体分值:思想道德素质40分、日常行为规范40分、身心素质20分。
(一)思想道德素质方面(A1):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A1项不得分;
2、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对突发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的,工作严重失职者扣15分,在事故中负有领导、组织责任者,扣30分;
3、学生党员应积极参与学院各项工作,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积极主动参与者扣10分,考核不合格者扣5分;学生党员未按要求参加支部大会及组织生活扣1分/次。
4、入党积极分子在院党校考试中不及格者扣5分;党员发展对象在院党校考试中不及格者扣10分。
(二)日常行为规范方面(A2):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A2项不得分;
2、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扣25分/次,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扣20分/次,受院级、系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0分/次、5分/次;
3、有恶意拖欠学费、伪造虚假证书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者扣15分;
4、凡各种考勤(上课、早锻炼和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勤次数未达处分下限者,每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累计两次计1次缺勤;
5、新生入学教育考试不合格者扣10分。
6、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受系通报者,寝室成员每人/次扣2分;受学院通报者,寝室成员每人/次扣4分。
7、故意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杜撰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扣20分。
(三)身心素质方面(A3):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合格或其中一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到60分者,该项不得分;按规定办理了暂缓或免予测试者,可以不扣分。
(四)基本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为:
A = A1+ A2 + A3
第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得分为除公共选修课外,所有课程总评成绩的平均分。
第八条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主要是对学生在科技创新、学科与文体活动竞赛、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成果的鉴定和评价。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满分100分。其主要内容分为:
(一)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系列活动竞赛的,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或各类文体活动竞赛的,出版著作或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取得科研成果奖励或通过鉴定的,或授权发明专利的,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各系进行认定,具体按以下标准加分。
1、参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加分标准:
按等级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 注 |
一等 | 5 | 8 | 15 | 30 | 集体(或合作)项目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 |
二等 | 3 | 6 | 12 | 20 |
三等 | 2 | 4 | 8 | 15 |
优秀奖/单项奖 | 1 | 2 | 6 | 10 |
2、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获表彰奖励者,可参照下表相应标准加分:
按名次 | 按等次 | 院级 | 校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备 注 |
1-30% | 一等奖 | 3 | 5 | 10 | 20 | ①集体(或合作)项目其成员根据对应标准减半加分;②除实践创新之外的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竞赛,参照此标准加分。 |
30-60% | 二等奖 | 2 | 4 | 8 | 15 |
60-100% | 三等奖 | 1 | 3 | 6 | 12 |
优秀奖/单项奖 | 0.5 | 2 | 4 | 8 |
3、参加各种体育类竞赛获奖者,按以下标准计。凡同类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分。
名次级别 | 破记录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第六 | 第七、第八 | 参加 |
国家级 | 30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5 |
省级 | 20 | 15 | 13 | 10 | 8 | 7 | 6 | 5 | 3 |
校级 | 15 | 10 | 8 | 6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5 | 4 | 3 | 3 | 2 | 2 | 2 | 1 | 1 |
4、积极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学校正式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可加10分,未取得证书、成绩不合格、未修满学分或学习期未满者不加分。
5、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
SCI、SSCI、EI、ISTP论 | 国家级 | 省级 | 学术论文集 |
20 | 15 | 10 | 5 |
6、发明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5分,集体合作成果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7、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合法的刊物和正规新闻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
字数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省级报刊或新闻媒体 | 公开发行的地方级报刊或新闻媒体 | 学院主办的其他报刊或媒体 | 系主办的内部刊物 |
≥1500字 | 15 | 12 | 8 | 5 | 3 |
600-1500字 | 12 | 8 | 5 | 3 | 2 |
<600字 | 8 | 5 | 3 | 2 | 1 |
8、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经学院批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加10分,项目参与人加5分。
9、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是指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凡在考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按以下标准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国家承认的专业技能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加5分;
(2)艺术类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合格线,非艺术类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者,可加5分。艺术类专科生通过应用能力A级考试,非艺术类专科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可加4分。
(3)各种证书的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在该学年可享受一次加分,逾期不申报的不再享受加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加分。
本项得分记作C1,累计加分不超过50分。
(二)社会活动与社会服务。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有突出表现的;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突出事迹者,受到院级、校级、省级或国家级表彰的(由学工处进行认定),各系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可按院级、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3、5、10、20分奖励。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者,经所在班级、学生组织或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依据学工处制定的学生干部加分标准统一执行。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只计一次最高分。如其有违纪受处分现象,或有重修两门课程以上,或所在寝室未达3星级以上者,不予加分。
工作情况 担任社会工作 | 优秀 | 合格 |
院、系学生会主席 | 10 | 8 |
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班班长、团支书、其他学生组织的负责人 | 8 | 6 |
院、系学生会、学生组织的部长级学生干部、协会负责人 | 6 | 5 |
院、系学生会、学生组织的副部长级学生干部、班级委员、党(团)支部委员 | 4 | 3 |
院、系学生会、学生组织部委 | 3 | 2 |
寝室长 | 2 | 1 |
3、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由各班实行监督考勤,参加人员相应可加0.5分/次,此项全部加分不超过5分。
本项得分记作C2,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三)奖励加分项目。
1、竞争性重点荣誉
全国(省)三好学生、全国(省)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省)优秀团干、全国(省)优秀团员、全国自强之星、全国创新创业之星等,国家级荣誉加20分、省级荣誉加10分。
2、文明寝室建设
(1)被评为学院五星级寝室的寝室各成员各加2分。
(2)学院卫生检查通报表扬的寝室,每个成员加1分。
本项得分记作C3,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四)实践与创新素质测评所得总分计算公式为:
C= C1 + C2 + C3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年评上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对于毕业学年学生的考评,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仅对第一个学期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优秀毕业生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测评工作以系为单位进行,在系党政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为各班学生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抓好落实。学工处对各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第十一条测评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系反映,各系必须三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处理并回复。各系测评结果一经审定报送,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四章 测评流程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主要分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初评、各系审核三个步骤进行。
1、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填写测评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测评小组;
2、班级测评小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系审核;
3、各系审核通过后,在各系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报送学工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