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院发〔2018〕17号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全面深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工作标准,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努力拼搏,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审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档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二条 评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10%之后,但均位于前30%之前,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30%之后,不具备申请资格。
2、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五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列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级。
(三)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在《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列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级。
第三条 评审过程
(一)国家奖学金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至所在系;
2、各系国家奖学金推荐小组,(成员不得少于9人,包括系主任、系务委员、党团书记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根据获奖情况打分,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将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上交至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3、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将各系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名单,提交学院奖助学金审定小组进行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已批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各班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学生并在全班公示;
3、各系评审委员会对各班上报名单进行评审和复核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在全系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且在第一天公示时,将公示地点上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4、学院奖助学金审定小组对各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进行评审,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已批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于省财政预算原因,于秋季和春季各发放一半。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取消奖助学金获奖学生资格:
(一)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生活上铺张浪费、学习上不思进取、无故旷课、夜不归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为充分发挥受助学生激励导向作用,学院及各系组织宣传获奖学生事迹,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及学院举办的公益活动,同时对获奖及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教育。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院奖助学金审定小组负责解释。
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2018年4月24日